
“618”將至,商家開始搞清倉大促,不少消費者興沖沖而去,卻被“清倉商品不退不換”的提示嚇退了。“促銷商品概不退換”屬于霸王條款,不該堂而皇之出現。此外,“本店擁有活動最終解釋權”“停車場車輛受損概不負責”“送洗衣物褪色、縮小,本店不負賠償責任”等常見聲明,都涉嫌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這個問題,說大不大說小不小。說是個大問題吧,消費者還可以容忍,很少有人因此就不消費了;說小事一樁吧,消費者長期不滿、四處吐槽的情況卻難以改變。這絕不是一個良好消費環境應有的狀態。
談霸王條款,不得不提它的“孿生兄弟”——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原本是降低交易成本、規范交易流程的手段。比起之前連份合同也不簽、出了問題人都找不到的情況,不少行業能提供格式合同已經算是進步了。問題在于,某些商家或企業利用信息不對稱、市場強勢地位和技術優勢等,只把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寫進格式合同,讓消費者被迫接受。
從這個角度看,霸王條款是交易規范化過程中留下的漏洞,是市場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治“霸王”,首先要進一步優化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如果有商家提出清倉商品不退不換或者餐廳禁止自帶酒水,消費者大可以轉身去其他家,讓商家損失一個客戶。
在有些交易領域,消費者選擇余地較小。尤其是部分平臺企業利用技術優勢在電子合同中搞自我優待,頻繁調整用戶權益,消費者要么同意,要么享受不到服務。再加上監管不到位,“霸王”們違法收益大、成本低,造成霸王條款在多個領域“霸道”這么多年。我們鼓勵社會監督,鼓勵消費者捍衛自身權益,也需要監管部門敢于出手、善于出手,堅定維護市場秩序,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整治霸王條款,是消費者的心聲,更是監管部門的責任。
實際操作中,霸王條款至少有三種:一種是明知違規但憑借市場的強勢地位以及明顯的技術優勢,對消費者硬上弓的“蠻霸王”;另一種是隨大溜,即為了避免消費糾紛,看別人怎么寫自己就怎么寫的“糊涂霸王”;還有一種是明知不合規但又舍不得放棄小心思,把條款上的字寫得小小的、企圖蒙混過關的“擦邊霸王”。
對待“糊涂霸王”,重在合規引導,以示范合同文本等形式,告知他們應當怎么做。很多人還不知道,我國有一個全國合同示范文本庫,收錄了市場監管部門近年來制定發布的超過500份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多宣傳、多推廣文本庫,鼓勵商家和社會公眾通過查詢、使用,了解自己的權利。
對于“蠻霸王”和“擦邊霸王”,重在堵住漏洞。最近,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格式條款的規制,還特意點出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需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等,違規行為最高可罰10萬元。罰款金額不算天價,可商家普遍害怕受行政處罰,威懾力不可小覷。
在現實生活中,能回擊“霸王條款”的只可能是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更嚴格的執法。近兩年,平臺企業合規意識顯著提高,多個電商平臺已禁止平臺上的商家使用“最終解釋權”等表述,說明霸王條款是管得住的,關鍵是有沒有人管、是不是真想管。今后,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霸王條款的檢查,消費者投訴舉報也就有了依據。如果能以新辦法實施為契機,盤點公示各類霸王條款,樹立幾個典型案例,表明更高的違法成本、更強的警示效果,也許能讓霸王條款不再霸道。(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佘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