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審批轉向核準和備案,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帶來了流程簡化和成本節約,效果有目共睹。要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利用好“信用中國”等信息共享平臺,形成“守信一路綠燈、失信寸步難行”的正向激勵機制,有效釋放市場活力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了《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作為我國投資領域首個事中事后監管辦法,這是政府部門在監管理念和執法方式上的一次重大轉變,意義頗為深遠。
長期以來,我國對項目投資采取嚴格的審批制度,從準備材料到走完審批全流程時間長、手續多,一些項目甚至還因此錯過了最佳的市場成長期?陀^上看,傳統的審批方式不僅行政效率低,還存在較大的權力尋租空間,為腐敗滋生提供了土壤。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投融資體制改革,按照“核準范圍最小化和下放核準權限最大化”的原則,不斷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投資領域簡政放權可謂力度空前。截至目前,中央層面核準項目數量已減少了九成以上,受到市場主體廣泛歡迎。
從審批轉向核準和備案,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帶來了流程簡化和成本節約,效果有目共睹。與此同時,改革落地的時間差以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也給一些項目方帶來了鉆空子的機會。比如,投資項目一旦完成備案或核準手續,有的業主單位就有意無意地在后期建設上動起了“歪腦子”,如隨意更改建設內容、調整項目規模等。
簡政放權并非一放了之,特別是在投資監管新辦法出臺前,如果缺乏必要監管手段、沒有相應法律作支撐,就會讓項目審批機構處于尷尬境地,即便發現了項目建設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也只能依靠環保、國土、安監等職能部門執法,最終能做到的也只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
新投資監管辦法的出臺,填補了這一領域的法律空白,讓事中事后監管真正實現了有章可循。該辦法明確,發展改革部門作為企業投資項目監管單位,可據此對企業直接處罰,充分體現了國務院關于“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在此基礎上,辦法還對項目監管的權限和內容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與規劃、環保、國土、安全生產等其他監管部門監管權限有明顯的劃分,以確保審批部門在履職時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監管執法人員的能力建設被賦予了更高要求。按照新辦法要求,在依托在線平臺的基礎上,監管執法人員不僅要善于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移動計算等信息技術手段,還要擁有對各類信息分析研判的能力、及時發現甄別問題線索的能力。此外,執法人員還要在調查取證、事實認定、合理行使裁量權等方面具備依法行政的能力。
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后監管,減輕了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程度,但監管只是手段,其最終目的還是要打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需要強調的是,在這個過程中,市場主體的自身建設同樣不能缺失。要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利用好“信用中國”等信息共享平臺,形成“守信一路綠燈、失信寸步難行”的正向激勵機制,以有效釋放市場活力。顧 陽
(責任編輯: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