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5日訊 為加強網絡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就《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
《辦法》的出臺將加強網絡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進一步明確平臺、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系,形成“平臺管經紀機構”“經紀機構管主播”的層層責任傳導機制,確保網絡表演行業健康發展。
不得無證經營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作為鏈接直播內容生產者和傳播渠道的中間橋梁,對直播內容有較大影響力,但相關機構在調研中發現,其處于管理的空白地帶。
為此,《辦法》第四條提出,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這與線下演藝經紀機構、藝人經紀等管理一致。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申請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關于《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外商投資等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第五條明確提出,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核驗平臺內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資質,不得允許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過期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其平臺內開展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首次明確經紀人配比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同時具有線上線下兩方面特征。從線下經紀活動方面看,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主要從事網絡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與線下營業性演出經紀機構從事的業務基本重合。從線上活動上看,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深度參與網絡表演內容的組織、制作、營銷等經營活動。
線上線下統一管理是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的核心原則。《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絡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100。這也是首次明確限定經紀人員和網絡表演者的人員配比。
此外,《辦法》對經紀人監督、管理和提升主播提出明確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管理,定期開展政策培訓,講解網絡表演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內容和行為,增強網絡表演者法律知識和守法意識。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提升簽約的網絡表演者業務能力,定期開展業務培訓,邀請專業人員講解網絡表演技術、技巧、技能和從業規范,提升網絡表演者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
完善網絡生態治理
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也給網絡生態治理帶來了挑戰。一些虛假宣傳、通過打賞排名誘導用戶消費等行為時有發生。
為此《辦法》也明確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辦法》第十五條要求網絡表演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加強信用信息在行業評先評優、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參考與應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可采取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開展行業聯合抵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