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日訊 音樂噴泉所帶來的“美麗的呈現”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或者應該作為哪種作品類型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6月28日,在第三期“版權產業學院論壇”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張曉霞以經典案例“音樂噴泉案”的審理過程闡述了視聽作品的版權歸屬問題。張曉霞指出,2021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將視聽作品納入到作品的法定類型中,避免了因作品類型的局限性而對法官造成的適用法律的桎梏,更有利于促進法官對新的智力創新成果的保護。
本次論壇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導,《中國版權》雜志社主辦。論壇圍繞著音樂及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厘清、版權出海的授權及維權機制等行業熱議問題開展研討和業務交流。
版權歸屬明晰 促行業發展
據《2020中國音樂產業發展報告》顯示,2019年中國音樂產業總規模達3950.96億元,同比增長5.42%,以數字音樂為主的核心層產業保持了8%以上的高速增長。
音樂產業的快速發展也引發了著作權的歸屬問題,行業內外侵權現象屢有發生。如何界定音樂作品使用中的版權歸屬?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王軍律師從律師的角度談了他的看法。他認為,不同的音樂使用場景和使用方式,往往對應著不同的權利主體和著作權項,例如當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使用時,權利主體為詞曲作者、錄音制作者和表演者,使用人需要獲得“三重授權”;當作為表演為核心的使用、演繹性使用或隨機性使用時,權利主體為詞曲作者,涉及的權項視具體情形可能包括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攝制權等等。
在音樂使用當中,對原作重新“編曲”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王軍認為,需要對具體案件進行個案分析與判斷。一般而言,“編曲”與“改編”的區別在于,“編曲”可以依賴于主旋律,也可能獨立于主旋律存在,“編曲”本身是否構成作品不能一概而論;而“改編”是指在原作品基礎上改編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因此,在對個案進行評價時,涉案‘編曲’行為是否構成創造性的勞動、是否產生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應作為判斷該行為是否構成改編的核心標準。”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認為,音樂作品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上的音樂作品不僅包括詞曲作品,還包括演唱、演奏和首次錄音。同時,音樂作品往往由兩人以上合作創作完成,著作權歸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判斷是否為合作作品,應當從作者之間是否具備共同創作的意愿和共同創作的行為兩個要件來分析,“共同創作”決定了智力成果是不能機械分割的。
“另外,為了激勵創作,保障創作者利益,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職務表演的著作權(或鄰接權)應當歸屬于演員而不是演出單位。著作權保護的是首次錄音,即智力創作成果,而非錄音‘制品’這一復制件,新《著作權法》雖然給錄音制作者增加了機械表演權和廣播權,但卻將其放在了法定許可的范疇。”熊文聰說。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的內容有利于保護原有詞曲作者的著作權,增加了唱片公司獲取收益的渠道,肯定認可幕后工作者的付出,促進了音樂生態的良性循環和發展。”Mood Media亞洲區副總裁兼總經理劉俊銘說。
助力音樂和視聽作品“走出去”
“音樂無國界”。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文化軟實力建設對于提升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數據顯示,版權國際貿易是文化走出去的重要途徑,具有特殊作用,在文化出口當中占據核心地位。而音樂和視聽作品的出海也離不開版權的保駕護航。
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授權業務總監高小然認為,從音樂產業鏈上游來看,中國音樂市場擁有海量音樂資源,音樂版權帶來的長尾效應應當在商用領域得到價值體現。在歐美地區數字音樂版權概念形成時間相對較早,體系化、標準化的類似電商交易流程已經成形。從下游看,企業端市場,內容制作、廣告營銷、終端內嵌、商超公播等領域對于音樂有剛需,但整體付費意識不高。“我相信隨著中國正版化的深入推進和社會版權意識的全面普及,中國音樂在海外的數字音樂市場將迎來更好的發展機遇。希望版權方加以重視,從而取得自己應有的收益。”
版權如何助力音樂及視聽作品走進海外市場?高小然提出兩點建議:其一,有效利用社交媒體,做好內容運營,其二,通過了解海外版權制度、海外音樂版權盈利模式,為版權出海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和收益測算依據。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網絡監測取證部)主任那玲認為,文化品牌強則文化貿易強,版權清晰是解決“走出去”的基礎性問題,提升版權意識、掌握權利瑕疵補救措施是基本功,在海外被侵權時還可依靠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網絡版權監測及維權服務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據悉,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除提供海外侵權內容快速處理服務之外,還能協助權利人了解海外平臺規則,助力其提升海外運營管理能力,為我國音樂及視聽作品版權出海保駕護航。